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廿八條規定指派輻射防護人員並報
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負責督導輻射防護計畫之執行。其主要工作項目
如下:
一、輻射防護計畫有關規定之制訂、修訂與督導。
二、各類申請案件及報告案件之審查。
三、意外事件之調查與處理。
四、各類紀錄之審查。
五、輻射安全訓練計畫之執行。
六、發現工作人員違反「輻射防護計畫」規定或潛在輻射危害之行為時的
    勸導、糾正、制止與陳報。
七、輻射防護作業改進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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