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廿八條規定指派輻射防護人員並報 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負責督導輻射防護計畫之執行。其主要工作項目 如下: 一、輻射防護計畫有關規定之制訂、修訂與督導。 二、各類申請案件及報告案件之審查。 三、意外事件之調查與處理。 四、各類紀錄之審查。 五、輻射安全訓練計畫之執行。 六、發現工作人員違反「輻射防護計畫」規定或潛在輻射危害之行為時的 勸導、糾正、制止與陳報。 七、輻射防護作業改進事項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