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設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中應包含行政院主 管科技之政務委員、經濟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
本條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並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首長之職稱「部長」 修正為「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