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捐獻者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
  國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
  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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