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捐獻古物,除依第四條之程序申辦,並得由我 國轄區使領館、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檢具古物捐獻書,報請外 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轉教育部,由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