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42
人,瀏覽人次:
9108319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建立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 前項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內容應包含修復紀錄、修復廠商與傳統匠師名單 、歷任管理人與財產清冊及歷年使用情形等,並附詳細書、圖及相關照 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