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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之申請案,植物檢疫機關應派員至隔離 圃場實地查核;經實地查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植物檢疫機關應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予核准。 前項改善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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