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資格,應組成審查小組,其人員組成、
會議召開及出席人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準用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
    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
    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四條及
    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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