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應會同農業相關校院、農業推廣機關(構)及農業試驗
研究相關機構等定期或不定期舉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會議,並加強聯
繫、協調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