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生產區之劃定,以保護優良農田、兼顧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
  則,且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
  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
  村生產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