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清除或銷燬之植株,應包括全 株;特定疫病蟲害屬土壤傳播性質者,土壤、植物或植物產品之包裝、容 器、栽培介質等,應一併消毒或銷燬。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分為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