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製造日期及批號。
五、農藥普通名稱。
六、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七、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八、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
九、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二、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十三、基因改造農藥原體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立法理由〕
符合 GHS調和制度,現行條文第十二款之警告標誌由危害圖式取代,注意
標誌由危害防範圖式取代,並增加應標註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爰修正
第十二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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