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三十七人至六十五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
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各分署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之員額總數三八一人,其中專
員十人,技士七人,課員十五人,技佐二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三人,
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 一、各分署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第二項明定出缺不補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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