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劃定疫區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其檢查範圍如下: 一、種植之植物、繁殖用植物或植物產品。 二、土壤或土壤以外之栽培介質。 三、包裝或容器。 四、農機及農器具。 五、疫病蟲害種類。 六、其他與疫病蟲害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