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外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者,始得進儲自由港區;不
合格者,動物應施檢疫物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之二規
定辦理,植物檢疫物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增訂動物應施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
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退運或銷燬,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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