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
且非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
一、總噸位未滿十之漁船。
二、舢舨或漁筏。
三、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
四、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之漁船。
五、活魚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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