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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除統一編號外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 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變更申請,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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