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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疫苗之保存及其運輸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 標籤上之保存條件保存;使用時不得放置於日曬或高溫處所;已逾效期或 開瓶使用賸餘之疫苗,應廢棄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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