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三、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四、無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同意主管機關委請相關機關(構)查詢申請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
行及考核資料之同意書。
前項各款文件應於登記時備齊,交付受理登記機關。文件不齊者,不予受
理登記;其需增補資料者,應於登記截止日前交付受理登記機關,逾期不
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評定績優總幹事與審核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構
)依法提供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等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立法理由〕 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消極資格條件中刑案紀錄查證部分,原規定向司法
、檢察、調查、警察等相關機關(構)之查證,因調查機關之資料來源與
檢察機關相同,且查證資料紀錄也相同,為避免重複查證,爰刪除第三項
調查機關之查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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