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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輔導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從事或有意願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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