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
其各職類報名未達六人或六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參賽為
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前二項各職類暫停辦理競賽之規定人數或組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
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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