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
、推動及督導等項目,已調整為職業安全組之掌理事項,且有關職業
災害預防團體職業安全部分之輔導亦屬職業安全管理業務之一環,爰
新增第七款。
二、現行條文第七款變更款次為第八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