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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廠礦原已雇用之工人,得免予補訂書面契約,仍從其原 有規定;其有關解雇及資遣事項仍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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