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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勞工於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五十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 使勞工確實使用。 前項黑球溫度之測定位置為勞工工作時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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