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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事業機構名稱。 二、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 三、配合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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