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
  可:
  一、核准設立及經營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工作內容、工作報
      酬、休假及保險等事項。
  三、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
  四、演出活動企劃書。
  五、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受聘僱外國人所屬國之官方
      機構出具之推薦函或證明函。
  六、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照片二張。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一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本部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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