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
  主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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