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教師鐘點費。
  (八)學雜費。
  (九)材料費。
  (十)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
        人數(十五人)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
        給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進修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教師鐘點費。
  (二)學雜費。
  (三)材料費。
  (四)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
        人數(十五人)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
  (二)補助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
  主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
  報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