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按摩執業許可證後,始得執業:
  一、國民身分證及依本法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證。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
      明。
  四、本人三個月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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