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
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
    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
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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