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 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 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 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