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受理前二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申請,應進行審查,並作成准駁決定。審
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形式審查:本部應就申請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完整性審查,並自收件日
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二、實質審查:自完成形式審查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本部得邀集相關領
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及現場勘查。
本部於必要時,得延長形式、實質審查期限,各以一次為限。
申請文件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
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
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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