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於執行稽核工作後,應撰寫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
  抽查範圍、營業單位之資產品質、經營績效、電腦作業管理、各項業務
  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內部控制辦理情形。
  信託公司應依據第三條規定之作業手冊,訂定自行查核基本格式,供各
  單位執行自行查核工作,撰寫自行查核報告。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報告、自行查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至少應留存五年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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