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訂定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時,應就商品特性考量下列事項,綜合評估
及確認該商品之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一、商品之特性。
二、保本程度。
三、商品設計之複雜度。
四、投資地區市場風險。
五、商品期限。
如受託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信託業應就共同
信託基金或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前項規定整體評估及確認其風險等級。
如受託投資標的為基金時,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第五條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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