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
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
訂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
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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