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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且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 圍,及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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