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
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
事宜,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辦理自行評估。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
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
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
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
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
之金融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辦法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
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董
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
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確實執
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爰訂定第一項,要求各營業單位應
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認督導主管,並辦理自行評估,以落實第一道防
線功能。
二、依據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原則,並參考紐西蘭「Guideline for audits
of risk assessments and AML/CFT 」第七段規定,明定內部稽核
應查核事項,爰訂定第二項。
三、鑑於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
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規範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需提報董事
會通過,另為提高資訊揭露品質,發揮市場制約力量,爰參酌證券暨
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於
第三項明定。
四、考量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之運作實務,參酌金管會一百零六年
一月二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六000二三五0三號函說明二,明
定該等機構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
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爰訂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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