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0728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經
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本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
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為進行先期作業,經參酌金融
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規定,
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發
布之建議及評鑑方法論,訂定「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定義。(第二條)
三、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
    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之規定。
    (第三條)
四、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實施內容。(第四條)
五、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
    主管設置之相關規定。(第五條)
六、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
    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之規定。(第六條)
七、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專
    責主管及人員任用資格及教育訓練之規定。(第七條)
八、就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執行情形
    ,辦理查核方式及得受委託對象之規定。(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