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員與期貨交易人簽定約定書,應提醒期貨交易人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保證金數額不得低於以SPAN計算之原始
    保證金數額。
二、在大部分情況下,以SPAN計算之保證金低於以策略基礎計算之保證金
    ,惟仍有少部分情況,前者計算之保證金將略高於後者計算之保證金
    ,此係合理反映部分風險所致。
三、期貨交易人之未沖銷部位可形成跨商品或跨月組合者,當一部分部位
    因了結或到期而不再形成組合部位,將可能發生所需保證金增加或追
    繳之情形。
四、期貨交易人之當日沖銷交易部位,應依期交所公告之期貨契約當日沖
    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標準計收保證金,其盤中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
    位,不併入一般非當日沖銷交易之未沖銷部位以SPAN計算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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