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責任之歸屬期貨信託事業依上述規定指示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 割,且無違反法令或期貨信託契約規定者,若經核對保管機構交割書面 、傳真或電子傳輸方式回報與交割指示函內容不符時,應由保管機構負 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