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委員會組織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原則上為每三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處
理資格認可事宜,原則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對於申請人於每年十一
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含)以前提出之案件,提次年六月份之本委員
會審議;次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含)以前提出之案件,提次年十
二月份之本委員會審議。惟申請人所提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會通知或
申請人自行請求補正者,提本委員會審議之月份應以完成補正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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