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原則上為每三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本委員會處 理資格認可事宜,原則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對於申請人於每年十一 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含)以前提出之案件,提次年六月份之本委員 會審議;次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含)以前提出之案件,提次年十 二月份之本委員會審議。惟申請人所提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公會通知或 申請人自行請求補正者,提本委員會審議之月份應以完成補正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