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收取之;自八十九年 七月一日起,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四二五之上限自行訂 定,並於實施前及日後調整前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中心書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