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收取之;自八十九年
  七月一日起,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四二五之上限自行訂
  定,並於實施前及日後調整前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中心書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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