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本公會所制定之制式表格(如附件 B)每月十 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份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之期貨交易部位、上市、上櫃 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每一筆交易事項,包括交易標的名稱 、數量、金額及日期等資料。期貨經理事業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 具由所開戶之期貨商、證券商及其他交易對手所開立之交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