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票券商業務領有票券商營業執照者,應
  加入為本會會員。
  本會為增進業務之發展,得視需要設置贊助會員,贊助會務工作之推動
  。
  本會得聘前項贊助會員單位所指派代表為顧問並得列席理事會議,惟不
  得享有第十條所定一般會員代表之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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