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和解之參與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
  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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