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訂定行動裝置相關資訊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務用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
二、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管理辦法。
三、行動應用程式安全管理(適用具開辦電子交易投信投顧公司):
(一)行動應用程式發布:
1.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可信任來源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網站發
布,且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行動裝置資源
及宣告之權限用途。
2.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3.應建立偽冒行動應用程式定期偵測機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4.應於發布前檢視行動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
首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資安、法遵單位同意,並留有紀錄
,以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二)敏感性資料保護:
1.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及儲存敏感性資料時應透過有效憑證、雜
湊(Hash)或加密等機制以確保資料傳送及儲存安全,並於
使用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相關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
止未經授權存取。
2.啟動行動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如root
、jailbreak、USB debugging等),應提示使用者注意風險
。
(三)行動應用程式檢測:
1.涉及投資人使用之行動應用程式於初次上架前及有重大更新
項目時應委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證合格
之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進行並完成通過資安檢測,檢測範圍以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執行單位「行動應用資安聯盟」公布之行
動應用程式基本資安檢測基準項目進行檢測。
2.如通過實驗室檢測後一年內有更新上架之需要,應於每次上
架前就重大更新項目進行委外或自行檢測;上架一年後若無
重大更新項目時,應委外或自行檢測;所謂重大更新項目為
與「下單交易」、「帳務查詢」、「身份辨識」及「客戶權
益有重大相關項目」有關之功能異動。檢測範圍以OWASP MO
BILE TOP 10之標準為依據,並留存相關檢測紀錄。
3.公司對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所提交之檢測報告,應依附錄所列
檢測項目建立覆核機制,以確保檢測項目及內容一致,並留
存覆核紀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