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140051856號函修正第6條附錄(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35746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7年9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21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3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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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086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增訂第7條、第8條條 文,原第7條及第8條遞移至第9條及第10條(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08716號函辦理) (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端運算、社群媒體、行動裝置資訊安全自 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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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90051935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金管證投 字第10901423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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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11005299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金 管證投字第 1110356289號函辦理)(原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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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1300501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12條、第13條;增訂第11條條文 ,原第11條、第12條遞移至第12條、第13條(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81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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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1140051856號函修正第6條附錄(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35746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公司應訂定行動裝置相關資訊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務用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
二、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管理辦法。
三、行動應用程式安全管理(適用具開辦電子交易投信投顧公司):
    (一)行動應用程式發布:
          1.行動應用程式應於可信任來源之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網站發
            布,且應於發布時說明欲存取之敏感性資料、行動裝置資源
            及宣告之權限用途。
          2.應於官網上提供行動應用程式之名稱、版本與下載位置。
          3.應建立偽冒行動應用程式定期偵測機制,以維護客戶權益。
          4.應於發布前檢視行動應用程式所需權限應與提供服務相當,
            首次發布或權限變動應經資安、法遵單位同意,並留有紀錄
            ,以利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
    (二)敏感性資料保護:
          1.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及儲存敏感性資料時應透過有效憑證、雜
            湊(Hash)或加密等機制以確保資料傳送及儲存安全,並於
            使用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相關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
            止未經授權存取。
          2.啟動行動應用程式時,如偵測行動裝置疑似遭破解(如root
            、jailbreak、USB debugging等),應提示使用者注意風險
            。
    (三)行動應用程式檢測:
          1.涉及投資人使用之行動應用程式於初次上架前及有重大更新
            項目時應委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證合格
            之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進行並完成通過資安檢測,檢測範圍以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執行單位「行動應用資安聯盟」公布之行
            動應用程式基本資安檢測基準項目進行檢測。
          2.如通過實驗室檢測後一年內有更新上架之需要,應於每次上
            架前就重大更新項目進行委外或自行檢測;上架一年後若無
            重大更新項目時,應委外或自行檢測;所謂重大更新項目為
            與「下單交易」、「帳務查詢」、「身份辨識」及「客戶權
            益有重大相關項目」有關之功能異動。檢測範圍以OWASP MO
            BILE TOP 10之標準為依據,並留存相關檢測紀錄。
          3.公司對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所提交之檢測報告,應依附錄所列
            檢測項目建立覆核機制,以確保檢測項目及內容一致,並留
            存覆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