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宜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建置完
善的風險治理與管理架構,透過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
參與,使風險管理與公司之策略、目標產生連結,定調公司重大風險項目
,提升風險辨識結果之全面性、前瞻性與完整性,並向下宣導及展開對應
之風險控管與因應,以合理確保公司策略目標之達成。
〔立法理由〕
參酌國際企業風險管理相關規範 COSO ERM 2017、ISO 31000:2018,及我
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完善的風險治理與管理架構是確
保企業風險管理落實與發揮功效的基石,爰明訂企業應建置完善的風險治
理與管理架構,以落實推動企業風險管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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