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金管會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業務之機密性,事業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
制之「中國牆」制度外,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
投資決策過程的稽核體系,以防止基金經理人產生利益衝突或不法情
事。
二、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
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受益人之權益,除下列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同時或同一日
作相反投資決定:
(一)因特殊類型之基金及為符合法規、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
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
理,發現同一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各基金與其複委任受託管理機
構之基金,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
投資決定之情事時,基金經理人於事後應載明合理分析依據及
充分說明其必要性,作成報告陳報權責主管以供查核。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不同經理人於不同基金及不同全權委託投資資產
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除下列情形外,經理人不得同
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一)因特殊類型之基金及為符合法規、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
(二)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已就所受託管理之不
同基金間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
資決定,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
定期查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資產
與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
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並作成紀錄者
。
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以及基金經理人
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兼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接受專業投資機
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之人員時,應遵循事業所訂有效防範利益衝
突之作業原則。
〔立法理由〕 一、為控管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進行投資及交易時可
能產生利益衝突,故參考經理守則第九點第(三)款,爰明訂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不同經理人於不同基金及不同全權委託投資資
產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進行投資及交易時可能產生利
益衝突,參考經理守則第九點第(四)款,爰明訂第一項第三款。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四項及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
項,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
可相互兼任,以及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可兼
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之
人員,並依主管機關 107年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1612號令,事
業於上述情形須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爰明訂第二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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