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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