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國家機密之文書送達法院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得拆
除外封套。如有異狀,應即報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收發人員拆除外封套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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