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移付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並於計算結案日數時,扣除其期間
  。
  前項扣除之期間,每事件不得逾三個月。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移付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於計算結案日數時,自應扣除其期間,惟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調解委員會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事
  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考量調解委會函送法院之送達期間及避免一再進
  行調解,延宕紛爭解決之時程,爰設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