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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